基石是个平实的词,不够潮和年轻,却能精准传达我们对重建正太文学棽丽阁榭的决心,因此我们用它作为新汇编系列的名字。最近五年是正太亚文化高速发展的五年,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改善,一大批新生代作者发表了紧贴主旋律、深受读者喜爱,且极具探索性和开拓性的作品。正太文化的影响力也从星罗棋布的论坛,走向融媒体平台,走向大众和国际。
仍然有人时常提及正太文学的未来,但现在的答案已与五年前大不相同。总的来说,现在的正太作者不缺乏进军类型文学、儿童文学乃至荣登大雅之堂所需要的文学素养,相反有很多的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准。我们的作者在诸多文学领域均有涉猎,已经摆脱了单一的由纪实和现实主义文学所垄断的僵局,口味的丰富让大伙开始分锅吃饭,这标志着我们的文学开始走向成熟。
成熟的类型文学通常有许多套通用的思想内核、语言风格和叙事,新入门的读者可以通过这些风格化素材认识类型,新入行的作者随意组合通用内容就能生产出可堪入目的作品。然而我们的文学创作依旧停留在需要借用大量其他类型的素材,却难以找到自己独立的风格归属的阶段。这导致我们在着力拓宽市场的同时,很多标定错误还在为渊驱鱼,与此同时我们读者的热情和需求依然得不到满足。结果我们现在基本上只有为存量市场而创作的作者,而鲜有为热爱和文化繁荣创作的作家,这不是有责任心的创作者乐见的现状。
五年前笔者整理的上一个汇编文集,总计收录了184篇当时的正太文学佳作,为陨落的正太部落保存了一批火种。这些火种大多采自上一个黄金时代的连天烽火,其中有许多不止一次地启蒙了当代正太作者,它们的故事是当代正太文学的蓝本。
我们通过文集追念、回顾和研究这些基石,还会寻找更多这样的基石,并着手于这些基石,重建正太类型文学的恢弘大厦。
对于这样一座大厦,我们充满期待。
---
更新提示:
1. 汇编会优先更新受众面较大、文学水平较好的作品,但需要注意作品的优秀程度是无法量化排序的。就目前汇编进度来说,前100篇的质量都算上乘之作。
2. 对待互联网儿童色情的定义、态度、规范和处理方式参考“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A/AC.291/22/Rev.2),将会对显著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内容予以修改、删除等合规化处理,并在作品情报中给出特别说明。本汇编整编与存档的内容仅包含合规内容,简要说明将会在本情报末尾给出。
3. 汇编部分篇目的现存文档,其格式若崩坏,或原作有乱用或者省略大量标点符号,或者其骂詈语言使用频率显著过高,导致严重影响阅读的,则会使用现代AI技术对其格式进行补全、对其语言进行柔化。
4. 显著抄袭/复刻的篇目,则会放在复刻系列(novel/series/12950972)中展示。
---
编入文集,但不传到这个汇编的情况:(举例)
1. 已出版/网络出版(签约)完本不满10年的作品:《猎人与轻骑兵》
2. 连载中/断更日期至今不满五周年作品:(这个很多了,起点/番茄一堆)
3. 作者在本平台活跃且已存在作品:《Don't turn off the light》《南滨》
4. 限制级内容嵌入叙事框架导致删减困难的作品:《盲童街419号》
5. 作者明确表态不允许转载的作品:(遇到了再说)
6. 涉传淫法律风险作品:(由于旧汇编中并没有淫秽产品,这个也是以后遇到了再说)
---
基石汇编适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案文进一步修订草案的简要说明
目前中国法律对互联网儿童色情的约束还处于相对空白、无针对性法律法规可依的状态,仅有一份2023年五月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具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隔空猥亵”行为做出的规范,大幅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参考中国法律为互联网正太文化文学建立一套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是不太可行的,于是我选择参考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和权威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我们可以通过形成比《公约》更高程度的规范自律,来保护正太文化文学的普世性价值和全球化发展前景。
《公约》对儿童的定义是:“儿童”系指每一个未满十八岁的人,除非适用于儿童的法律规定了更早的成年年龄。中国法律的成年年龄也是18周岁,但对儿童的定义却是非正式的小于14周岁,因此我在这里选择接轨联合国标准。
《公约》对儿童色情类犯罪的规范集中在第十三条。
13-2指出了对互联网“儿童色情资料”也就是“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的定义:
> 就本条而言,“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一语应包括视觉材料,还可包括书面内容或音频内容,其中描绘、描述或呈现儿童: (a) 参与真实或模拟的性活动; (b) 所处现场有正在从事任何性活动的人; (c) 与性有关的部位被展示,或主要用于性目的;(d) 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且此种材料具有性的性质。
也就是说,视觉及书面内容中涉及《公约》所定义儿童的情节,同时不能包含任何性行为、性目的的性征,以及侮辱性的暴力内容(比如SM、SP内容)。因此收入汇编的作品原著中若有相关书写,都会被全段删除,以在最低程度上符合《公约》规范。如果儿童色情情节嵌入叙事框架过深,无法直接删除,则可能需要对原著相关衔接桥段进行较低程度的修改;考虑到这一操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上的风险,这一类作品可能根本无法进入汇编。
需要注意,以性为目的书写的作品,只有极少数具有某种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关键性书写作品、非合规描写程度较浅的作品,以及在文中做了特殊标注的作品(如“作品中登场人物均已满18周岁”),才有机会被收录。如《鹰笛》系列是以集权控制社会治理模式为背景的SP作品,就属于上述“关键性书写作品”,放到国内就是说,这是富有研究价值的涉及儿童色情的文学作品。
13-1规定了双向入罪标准:(d对本编不重要,没写上)
> 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在国内法中将在无权或 无合法授权情况下故意实施的以下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 (a) 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制作、主动提供、出售、分销、传送、广 播、展示、出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 (b) 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征求、获取或访问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 削材料; (c) 拥有或控制存储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或其他存储介质中的儿童性 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
也就是说,涉及儿童色情的每一环均可构罪。因此我们要对所有环节展开清洗,对所有收录作品进行审查,对出现非合规书写的作品进行修正,并且只存档合规或被动合规的作品。在遥远的未来(如果我们能够有这一天的话),我们会对产出非合规产品的作者进行限制,并开始抵制非合规资料。
13-3和4都是给各国内定的排除条款,这里不做参考,我们的自律规范应当比法律更加严格。
13-5构建了性同意年龄以上情形对抗13-2的排除条款:
> 根据任何国内或国际义务,对于已达到国内法规定的性活动法定年龄(性同意年龄)的儿童,缔约国可采取步骤,将作为合意性关系的一部分而制作的、仅为其中所描绘的人私人使用而保存的材料,排除在13-2的(a)至(c)项之外。
这条比较具有迷惑性,这是一个对虚拟儿童色情没什么用的排除条款,因为它对主体的限制是“仅为其中所描绘的人”,显然没有虚构的故事角色能从二次元里面走出来。